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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姜凤生、潘光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姜凤生,潘光蓉,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421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告姜凤生,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潘光蓉,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1号1幢1-21。法定代表人姜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凤生、潘光蓉、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