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法定代表人魏永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久斌,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法定代表人阎长柱。被执行人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小贷公司”)与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蕾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新蕾公司应给付融信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6月15日的逾期利息31.23万元,合计281.23万元,承担借款本金250万元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900元。赛格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融信小贷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融信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赛格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赛格公司分期偿还融信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后融信小贷公司免除赛格公司对剩余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现赛格公司已按期偿还了250万元。本院依法在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新蕾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新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新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蕾公司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融信小贷公司依据其与被执行人赛格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免除赛格公司对剩余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系其自主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本院经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新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蕾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仪新民初字第0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新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戴小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