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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方满仓与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满仓,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民初537号原告方满仓,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方满仓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满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满仓诉称:被告于2012年农历12月20日因在玉蝉镇水磨头村落户买地给村上交钱借我28000元,约定还款时间是2013年农历12月20日,被告没有按期还款,而且不露面,最后竟然不接电话。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归还借款2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在户县玉蝉镇水磨头村落户给村上交钱在原告处借钱,于2012年农历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方满仓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还钱时间2013农历12月20日,到时还不了一天100元整。借钱人XX2012年农(历)12月20日。”逾期原告索要未果。2016年1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在电话中承认借款事实,并表示将尽快清偿,委托其妻寇维维领取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被告妻子寇维维承认借款事实,并陈述借款发生于2010年,当时本金是20000元,倒的欠条中含有利息,同意向原告偿还28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尚欠原告28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债权表示愿意偿还,故对原告的给付之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方满仓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