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道鹏与鹤岗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鹏,鹤岗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道鹏,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鹤岗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湖滨路北。法定代表人宗可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部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