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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金平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王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黑0230刑医1号申请人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王金平,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王金平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于2016年4月25日释放,现在克东县社会求助对象精神病康复疗养院治疗。监护人慕国富,男,职务村长,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指定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公诉医申(2016)1号申请书向本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健、被申请人王金平及监护人慕国富、指定诉讼代理人张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认定,2016年4月6日6时许,被申请人王金平将其位于在克东县玉岗镇的自住房子放火点燃,被发现后及时扑灭。7时许,王金平又将其房后的柴草垛点燃,全部烧毁。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金平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申请人王金平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被申请人王金平、监护人慕国富、指定诉讼代理人张伟东对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6时许,在克东县玉岗镇居住的被申请人王金平酒后感觉房子和柴草垛上有粘网,将其居住房子放火点燃,被发现后及时扑灭。7时许,王金平又将其房后的柴草垛点燃,柴草全部烧毁。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王金平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王金平于案发当日被克东县公安机关抓获。(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申请人王金平的身份。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申请人王金平的到案情况。3.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案情况。4.王金平放火的打火机照片、提取笔录,证实系被申请人王金平放火时使用的工具。5.证明,证实案发当天的天气情况。6.王金平在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精神科住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治疗材料,证实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9月24日王金平因混合性分离(转换)性障碍,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武某某的证言,证实王金平用火机点燃自家房子和柴草垛的事实。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王金平在着火现场抽烟及王金平家房子着火的事实。3.证人苏某某、候某某的证言,证实王金平近两年总犯病,总走而且半夜到邻居家拽门,给邻居造成很大恐慌的情况。(三)被申请人的供述被申请人王金平供述称,其酒后看到自家的房子和柴草垛上有粘网,并用打火机将房子点燃想把粘网烧掉,房子没着后又将其家的柴草垛点燃,柴草垛全部烧毁的经过。(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1.诊断: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2.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五)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12时至12时40分克东县公安局技术支队工作人员对克东县玉岗镇村民王金平家住宅及玉米秸垛进行勘验,证实王金平放火的现场及现场勘验的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金平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故对克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王金平强制医疗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金平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 判 长  谭丽敏审 判 员  王润涛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 静本决定所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