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慧清、王延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慧清,王延平,王宾,韩东方,王金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慧清。被执行人王延平。被执行人王宾。被执行人韩东方。被执行人王金华。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慧清、王延平、王宾、韩东方、王金华、XX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