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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沙啟永与吴世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啟永,吴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265-1号申请人:沙啟永,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沙得立,男,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世平,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吴世平自愿以本人的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作价2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沙啟永。申请人沙啟永同意并接收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作价2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沙啟永,该车辆归申请执行人沙啟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沙啟永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相关部门应予协助办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