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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俊兵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338号罪犯吴俊兵,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抢财物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决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至2021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俊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