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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7民初41号原告高某某,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人。被告董某某,壶关县人,住壶关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12月26日认识,2012年8月份领取了结婚证。2011年10月29日生下大女儿董某甲,2013年9月29日生下二女儿董某乙。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至今,双方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再继续生活下去没有意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女儿由被告抚养。提供的证据有壶关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女儿董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董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12月份通过QQ聊天相识,2011年6月在被告董某某家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2年5月在原告高某某家举行了第二次婚礼仪式。2012年6月8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11月24日生下大女儿,取名董某甲,2013年9月29日生下二女儿,取名董某乙,两个女儿均随原告董某某生活。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到2016年5月16日,原告高某某回原籍与被告董某某开始两地生活,原、被告在此期间以腾讯QQ、电话的形式保持联系。2016年5月16日以后,原、被告不再联系。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认可,并有壶关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女儿董某甲的户口薄、董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同XX共患难。本案原、被告通过QQ聊天相识、相爱并发展成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2015年3月份开始,虽然原告回原籍与被告两地生活,但还通过QQ和电话保持着联系,不能��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就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法定情形也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了给双方一个改善关系,化解矛盾,夫妻和好的时间和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斌审 判 员  杜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