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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与被告驻马店市浩勇新能源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驻马店市浩勇新能源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777号原告张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浩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驻马店市浩勇新能源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