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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5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殷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