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5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殷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