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630号罪犯陈新,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湛吴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执行。因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既是累犯,又是严重暴力罪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1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考核期间累计被扣五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犯陈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