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刘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刘红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670号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赵国喜,站长。委托代理人:于洪文,该站员工。被告:刘红,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被告刘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