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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薛某甲诉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81号原告薛某甲,女。被告薛某乙,男。本院在审理薛某甲诉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朋礼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