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8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