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博瑞司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博瑞司展示用品有限公司,郑州莲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863号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9646945P(1-2)。法定代表人赵合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海莲,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洋,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博瑞司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曲彦彬,职务:执行董事。第三人郑州莲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彩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春利、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博瑞司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莲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26元,由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