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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232号原告秦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晋城市宏圣科威矿用材料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王某,女,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