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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邓智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30刑初4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智文,绰号“文哥”、“狗文”,男,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智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上午左右,被告人邓智文在其租住的位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水潮巷某号房间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谭某东和黄某静,得款50元,并容留谭某东和黄某静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邓智文在其出租屋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林某,得款50元,并与林某一起在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当日,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巡查发现这一吸毒窝点。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邓智文和林某疑似吸毒,并在其房间内扣押一批疑似毒品可疑物、现金9277元、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翻盖金立牌手机(号码1387xxx****)、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xxxx,余额34136.82元)。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8包透明晶体毒品可疑物品,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15.65克、8包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品,检出含有海洛因成份5.66克。现已查明,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邓智文在其租住的水潮巷某号第一间房间内,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博、王某勇、黄某静、谭某东、林某。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给谭某东3次,每次50元;黄某静2次,每次50元;王某博3次,每次50元;林某4次,每次50元;王某勇3次,每次50元。并多次容留林某、黄某静、谭某东等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另查明:2009年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2年因吸毒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5年8月29日因吸毒被琼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3日被琼中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现场扣押的现金9277元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存款34136.82元系被告人邓智文的合法财产。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智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可疑物(8包透明晶体、8包白色块状物体)、现金9277元、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翻盖金立牌手机、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记录;证人谭某东、黄某静、王某博、王某勇、林某、王德亮、许某、王某华、邓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智文的供述;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琼公司法(理化)字[2015]1115号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琼中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安民警于2015年8月28日在被告人邓智文住所内将其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结合此前被告人邓智文曾向吸毒人员林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以及证人的证言,故从被告人邓智文住所内查获的毒品,依法认定为被告人邓智文用于贩卖的毒品。被告人邓智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且在房间内缴获毒品,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15.65克、海洛因成份5.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智文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庭审中,被告人邓智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不作任何辩解。故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智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智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智文自身亦吸食毒品,被查获的毒品部分用于自身吸食,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O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翻盖金立牌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邓智文十五次贩毒的犯罪所得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三、琼中县公安局扣押的现金9277元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xxxxx)内冻结的存款34136.82元,从中扣除11750元抵缴罚金及没收犯罪所得后,发还被告人邓智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京  洲人民陪审员 姜     静人民陪审员 邢  小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文志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