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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胜全与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全,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767号原告张胜全,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被告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马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全诉被告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全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尹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