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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刘延谟、路永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延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永英,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兆坤,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贺庆云,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杰,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乙。法定代理人:贺庆云,女,汉族,1991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杰,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少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刘延谟与路永英之子(刘兆坤、刘伟之弟)刘玉,2014年8月31日在天津雨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与该公司协商赔付了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120万元,刘某甲、刘某乙起诉要求分割赔偿金,二审判决刘延谟给付刘某甲303080.75元、给付刘某乙310473.75元,二审判决存在错误。1、刘某甲、刘某乙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甲、刘某乙是死者刘玉之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法定监护人贺庆云未提供其与刘玉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2、二审时我方举证刘玉幼年时曾因意外丧失生育功能,而二审未采纳该证据也未对刘某甲、刘某乙与死者刘玉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存在错误。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某甲、刘某乙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刘某甲、刘某乙与刘玉系父子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1、举办婚姻仪式录像、照片及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足以证实刘某甲、刘某乙系刘玉与贺庆云的子女。2、贺庆云参与了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说明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认可贺庆云是刘玉妻子的身份。3、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主张刘玉年幼已丧失生育能力不成立,其主张仅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丧失生育能力的结论需由专业机构作出,证人无资格作出。4、因死者刘玉已经火化,其样本无法取得,血缘关系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请求驳回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提交了其出生医学证明、贺庆云的住院病历等证据,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了刘某甲、刘某乙的父亲为刘玉并且载明了刘玉的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贺庆云生产时的住院病历记载联系人为刘玉、婴儿父亲姓名为刘玉,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主张刘玉没有生育能力除黄玉柱(刘伟的丈夫)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刘延谟在一审时对刘某甲、刘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异议并称刘某甲、刘某乙“和其母亲贺庆云一直跟随刘玉生活”、“刘某甲从小就随答辩人(即刘延谟)生活,已建立了比较深厚的亲情关系”,二审认定刘某甲、刘某乙与刘玉系父女、父子关系,并无不当。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贺庆云未提供其与刘玉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只是不能证实贺庆云与刘玉确立了夫妻关系,并不影响刘某甲、刘某乙的主体资格。因死者刘玉已经火化,其样本无法取得,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的鉴定申请事项无法进行鉴定,二审通过其他证据对刘某甲、刘某乙与死者刘玉有无血缘关系进行综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延谟、路永英、刘兆坤、刘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