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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226号原告:鲍某某,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白米山农场五分场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鲍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