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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智宙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明,李智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4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明。委托代理人徐明佩,系市北区金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宙。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明因与被上诉人李智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刘晓明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李智宙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晓明撤回对被上诉人李智宙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5元,减半收取5447.50元,由上诉人刘晓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