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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乃雄与被执行人李长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雄,李长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乃雄,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城南。被执行人李长万,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乃雄与被执行人李长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长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长万所有的位于吉水县城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赣房权吉字第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