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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秦圣云与宿州市都市家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圣云,宿州市都市家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972号原告:秦圣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丁泗锋,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都市家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孙鹏,系公司经理被告:王琳,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秦圣云诉被告宿州市都市家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圣云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圣云撤回对被告宿州市都市家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琳的起诉。案件受理30费元,由原告秦圣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