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5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东记、李芙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东记,李芙蓉,陈启峰,潘晓珍,洪晨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5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洪东记,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芙蓉,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启峰,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潘晓珍,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洪晨亦,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鼎执字第5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通过福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福鼎市山前街道置信锦绣园的房地产予以公开网络司法变卖。2016年6月16日,由竞买人陈仁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以1516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福鼎市山前街道置信锦绣园的房地产的查封及抵押。二、坐落于福鼎市山前街道置信锦绣园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仁建所有,福鼎市山前的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仁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仁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几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