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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玉兰诉韩殿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韩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韩殿权,现在黑龙江省泰来。关于张玉兰诉韩殿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并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281执720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