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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恒冠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恒冠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52号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4854889E(1-1)。法定代表人:徐秀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州恒冠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法定代表人:陈利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恒冠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