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魏广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383号被执行人魏广宋,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卫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信息,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信息,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03执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