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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郑晓伟与李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伟,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8号申请执行人郑晓伟,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李波,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郑晓伟申请执行李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晓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波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波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郑晓伟未受偿金额为253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