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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恩儿与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高恩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光溪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大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春,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恩儿,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恩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代理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薛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