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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聂红兵与高宝乐、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兵,高宝乐,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059号原告:聂红兵,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高宝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娟,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红兵诉高宝乐、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