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胡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胡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01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涛,男,汉族,1985月4月2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胡涛���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魏敬朝书 记 员 简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