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钰与傅航天、倪钦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钰,傅航天,倪钦宵,凌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3926号原告:徐钰。委托代理人:张纯,197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3********,汉族,住浦江县中余乡方家村**号。被告:傅航天。被告:倪钦宵。被告:凌巍巍。委托代理人:凌凯旋。原告徐钰与被告傅航天、倪钦宵、凌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倪钦宵、被告凌巍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航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钰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傅航天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由被告傅航天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傅航天与被告倪钦宵系夫妻关系。凌巍巍自愿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至今未还借款。担保人也未尽到担保人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傅航天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违约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0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由被告倪钦宵、凌巍巍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傅航天与倪钦宵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傅航天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傅航天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倪钦宵辩称:借款本人不知情。况且该笔借款发生于本人与傅航天结婚登记前,故本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倪钦宵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凌巍巍辩称:原告系先让被告签名后再借款,至于原告有无交付款项凌巍巍不知情,凌巍巍是担保人,只需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凌巍巍未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傅航天与被告倪钦宵于2014年3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5日,傅航天向原告陈钰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0月15日起,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需支付10%违约金。凌巍巍自愿为傅航天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该笔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傅航天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傅航天向原告徐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及时如数归还,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虽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亦应诉,即表明被告知悉原告向其催讨,但其仍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条件成就,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讼争债务发生于被告傅航天与倪钦宵结婚登记前,系傅航天个人债务,被告倪钦宵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凌巍巍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航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傅航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凌巍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钰承担209元,由被告傅航天、凌巍巍共同承担2091元。两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