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韩桂丽申请执行王庆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丽,王庆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韩桂丽,女,汉族,霍林郭勒市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庆吉,男,蒙古族,霍林郭勒市交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韩桂丽申请执行王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