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昊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昊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昊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张安焱,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章泽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