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邱士凯与蒋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士凯,蒋英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86号原告邱士凯,男,汉族。被告蒋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士凯与被告蒋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士凯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士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君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