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帮君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7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上诉人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2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1月17日,西城公安分局所作回复内容为“李帮君:我分局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你直接投递举报李刚犯有‘伪证罪’的信件。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分局有关部门已明确告知你工作意见及相关途径,不再重复答复。”2015年1月19日,编号为684509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记载“李帮君:你2014年11月20日,反映西城分局对你举报李刚犯有伪证罪的案件不作为,要求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的信访事项。经调查,现答复如下:西城分局有关部门对你反映的问题已经告知你工作意见及相关途径,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李帮君在一审中诉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西城公安分局是有法定行政职责对2015年11月5日收到的李帮君控告举报李刚犯有伪证罪的案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答复。西城公安分局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回复是乱作为、违法作为,是违法的。故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西城公安分局“乱作为、违法作为”违法;判决撤销西城分局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回复》;判决西城公安分局限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2015年11月5日收到的李帮君直接投递的控告举报李刚犯有伪证罪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要求撤销的回复系西城公安分局作出的信访答复,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且李帮君要求西城公安分局对李刚犯有伪证罪进行处理,该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对于李帮君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未公开宣判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要求撤销的回复系西城公安分局作出的信访答复,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且李帮君要求西城公安分局对李刚犯有伪证罪进行处理,该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故李帮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王元代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