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秋芬与姜利洁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芬,姜利洁,张军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895号原告朱秋芬。被告姜利洁。第三人张军国。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捷,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朱秋芬与被告姜利洁、第三人张军国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朱秋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张军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秋芬、第三人张军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秋芬撤回起诉。准予第三人张军国撤回参加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秋芬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支路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