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秋芬与姜利洁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芬,姜利洁,张军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895号原告朱秋芬。被告姜利洁。第三人张军国。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捷,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朱秋芬与被告姜利洁、第三人张军国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朱秋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张军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秋芬、第三人张军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秋芬撤回起诉。准予第三人张军国撤回参加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秋芬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支路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