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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球、刘鹏程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球,刘鹏程,刘敏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6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球,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吴璇岚(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鹏程,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马清来,浙江甄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敏明,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网店主,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住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瞿晖宇,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桂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球及其辩护人吴璇岚、被告人刘鹏程及其辩护人马清来、被告人刘敏明及其辩护人瞿晖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初,被害人王某2欲与被告人刘敏明在赌博过程中配合“出老千”赢钱。被告人刘敏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后三人商量决定让被告人刘敏明假装配合被害人王某2“出老千”,抓到被害人王某2“出老千”后要回之前赌博输掉的钱,并说好会纠集他人前来帮忙。2016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与被害人王某2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南名苑20幢2单元804室被告人刘敏明的租房里赌博。被告人刘敏明、被害人王某2配合用道具赌博“出老千”。当晚22时许,被告人许球揭穿被害人王某2“出老千”,并与其纠集来的许全(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王某2控制并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驾车先后将被害人王某2带至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派出所附近路边、杭州市东方假日宾馆的房间、杭州市九堡镇一夜宵店进行威胁,要求被害人王某2还钱。期间,被告人许球等人从被害人王某2处取得2万余元,并要求被害人王某2写下一张4万元的欠条(欠条里注明已还14000元),且开走被害人王某2的汽车作为抵押。次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许球等人将被害人王某2带至九堡镇后将其释放。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许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许球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因被害人王某2“出千”引发,属于事出有因,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被害人退出被告人之前所输的钱款;2)本案非法拘禁持续的时间较短;3)被告人许球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许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鹏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刘鹏程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因被害人王某2“出千”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2)被告人刘鹏程未纠集人员,也未直接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害人的人身未受到严重伤害;3)被告人刘鹏程事后撕毁借条的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刘鹏程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鹏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敏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刘敏明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非法拘禁犯意的发起者、指挥者均是被告人许球,被告人刘敏明只是配合被告人许球“扮演”被害人王某2“出千”的同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刘敏明在归案后第2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刘敏明补偿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5)被告人刘敏明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敏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被告人刘敏明将被害人王某2向被告人刘敏明提议在赌博过程中相互配合使用道具诈赌赢钱之事告诉被告人许球、刘鹏程,三被告人遂商定由被告人刘敏明假装配合被害人王某2诈赌,之后由其他被告人揭穿被害人王某2等人诈赌,并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王某2要回之前赌博输掉的钱,被告人许球还表示会找人前来帮忙。2016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与被害人王某2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南名苑20幢2单元804室被告人刘敏明租房内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敏明配合被害人王某2使用道具诈赌。当晚22时许,被告人许球揭穿被害人王某2诈赌,被告人刘鹏程打开租房大门让被告人许球纠集的人员进屋,后被告人许球等人将被害人王某2控制住并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驾车将被害人王某2先后带至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派出所附近路边、杭州市东方假日宾馆的房间、杭州市九堡镇一夜宵店等地进行看管,并要求被害人王某2还钱。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在被告人许球等人从被害人王某2处取得2万余元,被害人王某2写下一张4万元的欠条(欠条里注明已还14000元),且被告人许球等人开走被害人王某2的汽车作为抵押的情况下才将被害人王某2释放。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2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交易凭证、病历等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监控录像;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敏明与同伙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敏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敏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将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予以区别量刑。被告人刘敏明取得被害人对其行为的谅解,且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均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害人虽存在诈赌的行为,但被告人许球、刘鹏程、刘敏明在赌博前即已明知被害人要诈赌,仍设局“揭穿”被害人诈赌后借此并以此等为由非法拘禁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害人的诈赌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减轻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害人诈赌为由要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对三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请求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二、被告人刘鹏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三、被告人刘敏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潇人民陪审员  尤越强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