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香申请执行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张香,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香与被执行人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贾 皓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