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宏泰自行车配件厂、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宏泰自行车配件厂,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朱渭立,徐央玲,张美英,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鲁超,该××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宏泰自行车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张美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央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渭立。被执行人:徐央玲。被告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朱渭立、徐央玲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朱渭立、徐央玲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美英。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宏泰自行车配件厂、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朱渭立、徐央玲、张美英(2015)甬慈商初字第25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25547.5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12393.50元、执行费25655.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0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