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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04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孟繁辉与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为其办理延续手续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辉,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冀01**行初90号原告孟繁辉(原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秀宏,赵妍,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卫,该局副局长。原告孟繁辉要求撤销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桥西卫计局)2015年7月6日作出的注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为其办理延续手续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行终18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095号行政裁定书;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孟繁辉以原告名称书写有误为由,将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更改为原告“孟繁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繁辉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宏、赵妍,被告桥西卫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坚、刘新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6日,被告桥西卫计局在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续的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医疗机构名称: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孟繁辉,登记号:PDY10238213010317B2001。原告孟繁辉诉称,原告孟繁辉于2000年9月份创建石家庄桥东区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2014年10月24日改名石家庄桥西区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PDY10238213010317B2001,有效期到2015年3月1日。2015年7月6日,被告以原告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续为由,将原告的执业许可证注销,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告早在2014年底就因为换证之事多次找过被告,在多次主张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桥西区政府就尽快校验并换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7月21日,桥西区政府告知我们,桥西卫生局已于2015年7月6日在石家庄社区服务网宣布将原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了,因此原告的复议申请无法落实。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撤回了关于换证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无论换证还是延续都需要出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法人章,但当时张辉等人将这些证件和物品侵占,原告没有办理换证和延续,该情况被告是明知的,为了办理换证和延续必须先拿回这些物品,为此原告法人孟繁辉曾多次找被告张明梅局长沟通此事,孟繁辉明确表明自己还想执业,被告也曾从中协调过,为此原告还于2015年4月19日在桥西法院起诉张辉等人,在开庭时张辉等人承认东西都在她们那里,但在开庭前几天她将许可证正本交到了被告处,而其他东西仍在她那里。原告起诉张辉等人和向被告沟通还想继续执业,以及提出行政复议,不就是提出了延续的申请吗,而且时间可以追溯到2014年。原告一直同被告处在沟通中。但被告从未向原告告知过如果不提出延续的申请就注销许可证,也没有给原告任何申辩的机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申述权、申辩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可见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合理的,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为其办理延续手续。原告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交的证据:1、2015年4月28日《河北青年报》刊登的遗失声明。2、医疗机构营业许可证。被告桥西卫计局辩称,被告注销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之规定,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校验申请。另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的规定,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向我局递交校验申请材料,但该机构一直到校验期满既没有提出校验申请,更没有提交法律规定的校验申请材料。在未接到该机构提出书面校验申请以及法律规定提交验材料的情况下,我局于2015年1月8日、2015年1月27日两次通知该机构上交校验申请材料;2015年6月2日孟繁辉向区法制办递交的《关于申请复议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表示他在2015年1月22日也得知应当对医疗机构许可证进行校验审核。从孟繁辉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可以看出:一是孟繁辉知道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校验;二是孟繁辉没有向我局提交校验申请及校验材料,原因是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法人章等物品当时被张辉等人侵占。这说明孟繁辉未递交校验申请及校验材料的原因完全是自己与张辉等人的矛盾纠纷导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之规定,故我局于2015年7月6日将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并在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网上公告,同时备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之规定,注销已经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许可,只是基于原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许可证已经无效的情况下,区卫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依法行驶的行政手续。综上,被告桥西卫生局注销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桥西卫计局提交的证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3、行政许可法;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5、公证书;6、孟繁辉6月2日关于申请复议的情况说明;7、注销公布通知照片;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的通知;10、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被告桥西卫计局在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续的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医疗机构名称: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孟繁辉,登记号:PDY10238213010317B2001。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许可证》的有效期于2015年3月1日届满。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局名称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本案中,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于2015年3月1日届满,该卫生服务站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未向被告提出申请延续也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2015年3月1日,该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其卫生许可无效。被告作为该卫生服务站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对辖区内的东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在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网进行公告并无不妥。现原告要求撤销该注销行政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繁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繁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蒋兴文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