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国年与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年,蒙山县湄江大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年。被执行人蒙山县湄江大酒楼。申请执行人黄国年与被执行人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423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国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蒋 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盘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