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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爱平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平,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64号原告郑爱平,男。被告张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平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郑爱平提供的张军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郑爱平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红    利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人民陪审员贺凤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海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