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舒华杰、邬玉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舒华杰,邬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中山。负责人:吴杰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舒华杰。被执行人:邬玉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舒华杰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升路12幢3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1)第044**号;房他证:奉化市字第2014-60**号、奉化市字第2015-2531号】。2016年6月16日,周存东(身份证号码:)以6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奉化市东升路12幢3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1)第044**号;房他证:奉化市字第2014-60**号、奉化市字���2015-253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存东所有。二、买受人周存东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