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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从保、张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邓从保,张玉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853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6857610U。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第,系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婷婷,系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从保,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玉杰,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从保、张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