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费同喜与霍云宽、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云宽,费同喜,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云宽,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同喜,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韦全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霍云宽因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云宽,被上诉人费同喜及其委托代理刘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平舆县酒厂家属区旧房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安置原告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并一次性付给原告半年的房屋租赁费、搬迁费1500元;被告必须于2009年8月1日以前将楼房交付给原告。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被告霍云宽作为项目经理签字。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搬迁费1500元,原告也没有拆迁房屋。原告的房屋一直由其对外出租。2015年10月,原告房屋的租赁人搬出房屋后,被告霍云宽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其工人搬入居住至今。按照双方协议第2条约定“自南向北为序南数第三幢楼为安置楼”,但由于后来改变规划,被告只建了2排楼,第3排安置楼没有建;被告在将第一排楼房建成后,双方因为在补交差价款多少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没有给原告安置,现已建成楼房已经被被告安置或出售,致使原告至今没有给得到安置。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平舆县酒厂家属区旧房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致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已经长达7年多时间未能履行。被告作为拆迁安置单位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建设安置楼房,协议后改变规划,在楼房建成后又以让原告补交更高的差价款,在与原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又将楼房安置和出售给他人,致使原告不能得到安置,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其工人入住原告房屋,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收回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霍云宽系挂靠关系,应共同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的《平舆县酒厂家属区旧房拆迁补偿协议书》;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出原告房屋,并将房屋归还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二被告承担500元。宣判后,霍云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费同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虽然未完全履行,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错误。为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费同喜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费同喜与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霍云宽签订《平舆县酒厂家属区旧房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霍云宽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给付费同喜房屋租赁费、搬迁费,亦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建设安置楼房。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霍云宽在改变房屋规划后,没有与费同喜达成一致意见,又将楼房安置和出售给他人,致使费同喜不能得到安置,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经长达七年时间未能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得到实现,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正确。综上,霍云宽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霍云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