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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龚连轩诉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连轩,黄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14号原告龚连轩,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宇亨,系遂宁市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超,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连轩与被告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连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连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连轩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龚连轩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赵敦记人民陪审员  吴胜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春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