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贺贺与刘万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贺贺,刘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孙贺贺。被执行人刘万战。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执1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伟审判员 刘扩建审判员 段俊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 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