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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洪有与李祥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有,李祥文,北京祥文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1154号原告王洪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文,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祥文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田阳村委会西2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7414133。法定代表人李祥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祥文、北京祥文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观光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祥文、被告观光园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祥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宝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